第一章 一般规定
第一条 立法目的
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,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 合同定义
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 婚姻、收养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,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。
第三条 平等原则
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,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。
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
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,......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
(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
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
第四章 优惠措施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六章 附 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,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,保护捐赠人、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 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......
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
为了发展慈善事业,弘扬慈善文化,规范慈善活动,保护慈善组织、捐赠人、志愿者、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进步,共享发展成果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
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,适用本法。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第三条
本法所称慈善活动,是指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,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: (一)扶贫、济困; (二)扶老、......
专项基金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深圳市佳居公益基金会是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,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机构,主要从事社会福利社会化普惠公益扶助,弘扬慈善精神,扶贫救助弱势群体,发展普益公益事业。基金会业务范围包括扶贫、助困、安居养老、资助环保公益事业的发展。
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、募集、管理和使用等具体事宜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《慈善法》《合同法》、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......
捐赠物资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,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《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》、《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》和本基金会章程、《财务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计制度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捐赠物资是本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,包括教学用品、图书、药品、保健品、医疗器械、粮食、......
基金会管理条例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,维护基金会、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,是指利用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,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,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。
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(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)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(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)。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,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......